据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根本保证。
《通知》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确保规划科学可行。
二要、扎实完成县级规划审查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的要求,重点审查规划基数、空间布局、利用区划、规划图与实际的一致性,坚决杜绝县级规划审查走过场。
三要、严格按要求制作林地利用现状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图规范》要求,依据林地落界成果制作大比例尺标准分幅的林地利用现状图,出图比例尺根据调查精度确定,原则上比例尺不得小于1∶50000。
四要、加快推进省级县级规划批准实施。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省级规划报批和县级规划审查工作。县级规划文本完善修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未按要求时间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将停止这个县级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五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县级规划编制、审查、修改和批准的情况报所在监测区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汇总后于每月30日报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把督促省级规划报批、县级规划编制和审批作为监督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