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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防火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 根据济南市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主办方须对展览会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安全消防工作负责。 主办方须在进馆前一个月向潍坊市公

· 根据济南市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主办方须对展览会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安全消防工作负责。

· 主办方须在进馆前一个月向潍坊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展览会公安消防审批手续,展览会公安消防工作整体方案通过后方可开展。

· 主办方及施工承办商须在进馆前15天向展览中心提交展台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等审核,布展安全措施认可后方可布展。

· 主办方须在开展前一天出席由公安、消防部门召集的安全协调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展览会公安消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对违章作法进行整改或接受处罚。

· 主办方须督促其展商、服务商在展览会全程中遵守下属规定:

 1.不在租赁区域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压力容器以及放射性物品。

 2.不在展台附近使用碘钨灯、高压泵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3.不在租赁区域内明火作业。

 4.现场机器演示时,须使用安全防火装置并在电源切断时方可拆除。演示时,须与观众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须对演示产生的异味和油污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加以处理。机器操作员须由合格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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