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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纸业因废塑料渣暂存区无防渗措施被罚4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220
核心提示:11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企业因“废塑料渣暂存区无防渗措施

11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企业因“废塑料渣暂存区无防渗措施”,被罚款4万元。

1、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塑料渣暂存区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的张宪元签字确认的2019年7月29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漏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2、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4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重点提醒:包装印刷企业请务必自查!

生态环境部透露,从今年开始,将用4年时间开展第二轮督察,其中,前三年是例行督察,第四年是“回头看”。虽然之前也提醒过,但小编还是要划重点:以下包装印刷造纸企业,请务必自查,等执法人员查到你就晚了!

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请务必自查:

(1)偷排废水;

(2)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3)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4)粉尘污染;

(5)未公示环评;

(6)无环保审批手续;

(7)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8)违法建设;

(9)私设暗管排污;

(10)煤渣到处飘散;

(11)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2)无废水回收系统;

(13)未办理取水许可;

(14)没有亮照经营;

(15)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16)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17)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18)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19)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0)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1)排污许可证过期;

(22)非法生产;

(23)过滤池COD超标;

(24)无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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