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湖南一纸箱厂被罚2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好包装网  浏览次数:3265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统计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而违反相关法律,被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该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而违反相关法律,被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该企业于6月11日被作出处罚决定,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示一年。

据公开资料显示,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纸箱、纸袋生产,各类纸张及纸制品的加工,其他包装材料、制品加工生产,防伪、环保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及上述产品的销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6paper.com
新浪微博: weibo.com/6paper
关注: 6paper
官方群①:65175609

400-875-8928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